Release date:2022.06.10
最新消息及活动+ 更多
最新消息及活动
+ 更多
最新消息+ 更多
最新消息
+ 更多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2018年3月1日实施的新规定+ 查看更多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2018年3月1日实施的新规定
+ 查看更多
2018-10-02 11:27
我们的企业服务部高级经理萧卓汇小姐为我们的管理团队成功举办了一场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和TCSP持牌人的主要职责内部研讨会。

《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订定香港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修订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实施。
为了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经修订的《公司条例》(第622章) 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修订条例》要求香港公司须以英文或中文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下称「登记册」),当中载有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须登记人士及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所须详情。登记册须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
香港公司须指定一名代表担任联络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资料和协助。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须是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为指定代表。指定代表的资料亦须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如公司没有遵从规定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在定罪后各被处罚款最高 25,000 元,及另每日各被处罚款 700 元。
有关详细请联络我们的高级经理萧小姐(resa.shiu@apec-capital.com)。
参考资料:
https://www.cr.gov.hk/tc/publications/docs/ec2-2018-c.pdf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