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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控制人登記冊」2018年3月1日實施的新規定+ 查看更多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2018年3月1日實施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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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2 11:23
我們的企業服務部高級經理蕭卓滙小姐為我們的管理團隊成功舉辦了一場有關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和TCSP持牌人的主要職責內部研討會。

《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訂定香港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修訂條例》將於2018年3月1日實施。
為了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經修訂的《公司條例》(第622章) 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修訂條例》要求香港公司須以英文或中文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下稱「登記冊」),當中載有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須登記人士及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所須詳情。登記冊須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
香港公司須指定一名代表擔任聯絡人,向執法人員提供與登記冊有關的資料和協助。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須是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為指定代表。指定代表的資料亦須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如公司沒有遵從規定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在定罪後各被處罰款最高 25,000 元,及另每日各被處罰款 700 元。
有關詳細請聯絡我們的高級經理蕭小姐(resa.shiu@apec-capital.com)。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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